(2013)雁江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忠诚预制管件厂与资阳市兴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忠诚预制管件厂,资阳市兴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忠诚预制管件厂,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高级职业中学空地。经营者王秀英。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被告资阳市兴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晶鑫一巷一号。法定代表人叶家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乾家。被告王文军。委托代理人张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忠诚预制管件厂诉被告资阳市兴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忠诚预制管件厂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忠诚预制管件厂自愿撤回对被告资阳市兴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军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忠诚预制管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计1493元,由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忠诚预制管件厂承担。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超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