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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郑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被执行人郑光辉。本院依据(2013)眉东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郑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华同意被执行人郑光辉一次性履行赔偿款20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郑光辉已将赔偿款2000.00元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 维 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王 朝 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