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6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永财与王全氏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财,王全氏,王永平,王秀龙,王秀英,王淑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6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财,男,1949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灿谟,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氏,女,1921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福霞,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平,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龙,女,1940年10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英,女,1943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爱兵,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珍,女,1954年8月19日出生。上诉人王永财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永财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永财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永财、王永平、王秀龙、王秀英、王淑珍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永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志军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颖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