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恽洪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恽洪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67545-0。法定代表人李观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恽洪才,男,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恽洪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海雷审 判 员 曹铁城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