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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余明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王余明。委托代理人邓磊渊(受王余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蒋建国,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理。原告王余明诉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余明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余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余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元,由王余明负担。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