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世天骄商贸有限公司与杜立新,徐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世天骄商贸有限公司,杜立新,徐颖,天津动物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953号原告天津市盛世天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区委后院。法定代表人杜立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立新,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徐颖,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动物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世天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立新、徐颖及天津动物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世天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马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