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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菊芳不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汉宁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张菊芳,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潘汉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睿,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武汉市汉宁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菊芳(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9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张菊芳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审 判 长  肖 玮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