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广进与新泰市汶南镇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进,新泰市汶南镇张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33号原告魏广进。被告新泰市汶南镇张家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原告魏广进诉被告新泰市汶南镇张家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广进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泰市汶南镇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广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泰市汶南镇张家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