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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伟鹏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01号被执行人王伟鹏。根据本院(2013)秦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伟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伟鹏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鹏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伟鹏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芳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语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