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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田德芝与张学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芝,张学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991号原告田德芝,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学民,男,1958年8月8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德芝与被告张学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德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