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李斌与王凡科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王凡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36号申请人李斌,男,生于1975年1月26日,汉族,下岗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王凡科,男,生于1964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李斌与王凡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8000元,负担诉讼费25元和执行费。经过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凡科已经给付8025元的执行款,负担了50元执行费。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连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