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靖东与尉士吉、路福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东,尉士吉,路福民,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靖东,男,汉族,某某教师,住聊城市冠县。被告尉士吉,男,汉族,某某经理,住聊城市临清县。委托代理人郭又领,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福民,男,汉族,某某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玉梅,女,汉族,某某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靖东与被告尉士吉、路福民、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江居才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