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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靖东与尉士吉、路福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东,尉士吉,路福民,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靖东,男,汉族,某某教师,住聊城市冠县。被告尉士吉,男,汉族,某某经理,住聊城市临清县。委托代理人郭又领,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福民,男,汉族,某某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玉梅,女,汉族,某某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靖东与被告尉士吉、路福民、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江居才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