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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陆冠与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冠,林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陆冠。被告林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冠诉被告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冠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陆冠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