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陆冠与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冠,林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陆冠。被告林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冠诉被告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冠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陆冠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