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王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王某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易某某。被告王某某,1965年3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胡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玉姣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