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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王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王某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易某某。被告王某某,1965年3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胡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玉姣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