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执字第10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德华与珠海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华,珠海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8月2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8月2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6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09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0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德华,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夏宫国际花园A栋2单元501房。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226530.97元给申请执行人张德华,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珠海吉大支行的存款180000元(帐号为:11×××02)。从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执行。()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宁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