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侯华艮、王娟征收抚养费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明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侯华艮。被执行人王娟。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3月17日作出的枣人口征决字(2013)第1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1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耿道军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保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