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立芝与纪立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深泽县人。被告纪某某,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深泽县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3日生长子纪某甲,2009年2月11日生次子纪某乙。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原、被告闹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男孩归被告抚养。3、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纪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3日生长子纪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2月11日生次子纪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的结婚证和户口证明信予以证明。原告当庭陈述,婚前感情挺好的,自从有了次子后,双方开始闹矛盾。被告一年前离家出走后,原告也离开被告家,双方已再无联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两个婚生小孩归被告抚养。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被告回来后,与被告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对被告母亲刘素梅进行询问,刘素梅称,被告纪某某2012年秋收后离开的家,不知道去哪了,也联系不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由于被告长时间离家不归,不与家人联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婚生小孩,长子纪某甲,现年十周岁,现随原告生活,次子纪某乙,现年四周岁,现随被告生活,为不再改变孩子的生长环境,长子纪某甲归原告陈某某抚养,次子纪某乙归被告纪某某抚养。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出发,双方抚养费均自理。原告表示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被告回来后,与被告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本院对此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纪某甲归原告陈某某抚养,次子纪某乙归被告纪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悦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