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兴斌与宋倍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斌,宋倍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斌,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赤岩镇沙阳河村,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8********。被执行人宋倍均,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赤岩镇林家沟村,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6********。申请执行人吴兴斌与被执行人宋倍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二〇一年五月二日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吴兴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18口立案执执行,执行标的6768,67元及诉讼费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旬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宋倍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飞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