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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兴斌与宋倍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斌,宋倍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斌,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赤岩镇沙阳河村,个体司机,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8********。被执行人宋倍均,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赤岩镇林家沟村,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6********。申请执行人吴兴斌与被执行人宋倍均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二〇一年五月二日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吴兴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18口立案执执行,执行标的6768,67元及诉讼费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旬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宋倍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飞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