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史明华与徐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明华;徐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619号 原告:史明华,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号. 委托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小平,男,汉族,孝昌县人,孝昌县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明华与被告徐小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史明华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明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史明华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柳翠红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