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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30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3日,农村居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4日,农村居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5月30日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前了解不够,在婚姻上急于求成,导致婚后经常发生纠纷。2012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只要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被告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5月30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为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芸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