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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李思颖与张家铭、张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颖,张家铭,张鹤,陈国连,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第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李思颖。法定代理人:李新水。法定代理人:范秀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德义。被告:张家铭。法定代理人:张鹤。法定代理人:陈国连。被告:张鹤。被告:陈国连。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廖。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朱智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庭奎、许明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颖与被告张家铭、张鹤、陈国连、温州市龙湾区永兴第二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思颖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李思颖负担。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