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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但某某与汤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昌凤,汤帮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州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但昌凤。被执行人汤帮贵。申请执行人但昌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帮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的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未执行2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雪榕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方 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