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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梅某某,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铁东吉化新居小区4号楼4单元5楼501室。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铁东吉化新居小区4号楼4单元5楼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