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黄利众申请执行刘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众,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黄利众,男,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刘梅,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黄利众申请执行刘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泸泸执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梅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毗卢信用社的存款75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