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洪建与张希厚、魏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建,张希厚,魏蕃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朱洪建,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希厚,男,1943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魏蕃俊,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建诉被告张希厚、魏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5元由原告朱洪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