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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陈绍勇、罗真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陈绍勇,罗真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负责人李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少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墩,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勇。被告罗真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被告陈绍勇、罗真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