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邢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无职业。被告陈某,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1月9日登记结婚,均系二婚,2009年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赌气离家出走,有邻居证言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后已长达3年之久一直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时间较长构成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依照民诉法第11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既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庭审时,原告宣读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2、梨树镇天阳社区出具证明两份、董亚文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被告下落不明3年。2013年3月25日梨树镇天阳社区证明的内容为:“邢某,男,44岁,身份证号:,居住在天阳社区五组,情况属实。王静(签名加盖梨树镇天阳社区公章)”董亚文出具证明的内容为:“邢某与陈某结婚2年,陈某无故离家出走,3年未回,邢某多次寻找无信,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证明人董亚文(签名捺手印)”。2013年3月25日梨树镇天阳社区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邢某与陈某在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有结婚证为据(吉梨结字0308000088)在此期间社区入户时只有邢某和孩子在天阳社区五组居住,陈某一直没有见着过,不知道下落,情况属实。2013、3、25(加盖梨树镇天阳社区公章)”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无子女,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虽称婚后与被告感情不好,庭审时,原告宣读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满两年,且董亚文的证言内容前后矛盾,原告又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因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石玉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