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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2年12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北夏庄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张某乙驾驶的改装车相撞。经鉴定,张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玉山审判员  邱天洪审判员  刘秋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