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谢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谢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文。委托代理人:黄召才。委托代理人:杨晨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磊。上诉人杭州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谢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杭州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张一文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