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汪子明与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子明,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汪子明。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18880.20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国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