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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0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崔某某,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