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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重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告王某,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泌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2)驻民二终字第32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泌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收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富周代理审判员  刘改新审 判 员  赵东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