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重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告王某,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泌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2)驻民二终字第32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泌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收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富周代理审判员 刘改新审 判 员 赵东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