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一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杨阿利与南宁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阿利;南宁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1607号 原告杨阿利,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住广西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韦武,百色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执业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宁铁路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阿利诉被告南宁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阿利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