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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秀芳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万达广场A区第A幢A2单元23层。负责人刘立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款5775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贺兴涛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