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健与被告杨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杨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97号原告刘健,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杨凤玲,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杨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健承担。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彤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