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芸、朱家贤、王忠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晓芸,朱家贤,王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子谦,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晓芸。被告:朱家贤。被告: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芸、朱家贤、王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启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