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钟×、台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钟×,台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钟×。被告:台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52-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区××乡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缪××。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2038-0,住所地浙江省××××楼。负责人:滕××。委托代理人: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钟×、台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庭审核实被告钟×系被告台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台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承担,故原告李××在2013年8月21日庭审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