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行非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杨修高与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修高,丁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方行非诉执字第34号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应铁,局长。被申请人杨修高,男,汉族,1978年08月27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丁丽华,女,土家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农民。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申请人杨修高、丁丽华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计生征决字(2012)第8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政审 判 员 杨 毅审 判 员 米庆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