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德体与郑大娒、吴仁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体,郑大娒,吴仁察,季朝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王德体。委托代理人胡凤林,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郑大娒。被告吴仁察。被告季朝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体诉被告郑大娒、吴仁察、季朝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