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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广发与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发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发,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发存,范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赵广发,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0日。被告亳州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美,经理。被告石发存,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4日。被告范丽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1月30日。本案在审理原告赵广发诉被告毫州市华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石发存、范丽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是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新艳陪审员  胡春平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