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代素华与张乾菊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素华,张乾菊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代素华,女,192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乾菊,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素华诉被告张乾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素华于2013年8月21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代素华负担。审判员 黄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