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何浩钧与刘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浩钧,刘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87号原告:何浩钧。被告:刘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浩钧与被告刘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浩钧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浩钧撤回对被告刘尚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何浩钧负担,其余462.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