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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何浩钧与刘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浩钧,刘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87号原告:何浩钧。被告:刘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浩钧与被告刘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浩钧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浩钧撤回对被告刘尚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何浩钧负担,其余462.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