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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法民裁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彦伟、孙波、刘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伟,孙波,刘聚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裁字第394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云武,任理事长。被告:张彦伟,男,汉族。被告:孙波,男,汉族。被告:刘聚成,男,汉族。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彦伟、孙波、刘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张彦伟是本案必须到庭的被告,现因被告张彦伟患重病住院救治,无法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刘伟利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