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法民裁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彦伟、孙波、刘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伟,孙波,刘聚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裁字第394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云武,任理事长。被告:张彦伟,男,汉族。被告:孙波,男,汉族。被告:刘聚成,男,汉族。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彦伟、孙波、刘聚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张彦伟是本案必须到庭的被告,现因被告张彦伟患重病住院救治,无法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刘伟利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