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俞能与胡天峰、应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能,胡天峰,应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024号原告:俞能。委托代理人:王霞。被告:胡天峰。被告:应红花。原告俞能与被告胡天峰、应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克平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霞,被告胡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红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能起诉称:被告胡天峰、应红花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8日,被告胡天峰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息,如逾期则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2万元,本金及其他利息均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胡天峰、应红花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被告胡天峰答辩称:借款20万元属实,但我已支付了92000元左右的利息。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庭审中出示并陈述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胡天峰、应红花的人口登记信息表各一份及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两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胡天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2、2011年3月18日由被告胡天峰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3月18日被告胡天峰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息,如逾期归还则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事实。被告胡天峰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原件及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1000元的事实。被告胡天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胡天峰为支持其抗辩,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如下证据材料:2011年4月25日、8月6日、10月3日、11月24日、12月22日,2012年1月21日、3月3日、4月13日,2013年6月18日的银行汇款清单二份,用以证明被告胡天峰已汇款48000元至原告父亲俞章福账户,汇款2万元至原告俞能账户,共已支付利息68000元的事实。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支付利息68000元予以认可。但被告没有支付过现金。被告应红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具备有效民事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能佐证原告的主张,被告胡天峰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被告胡天峰已付利息68000元的证明内容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胡天峰、应红花于200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8日,被告胡天峰向原告俞能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借款后被告已先后支付利息6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俞能与被告胡天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认定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超出法定标准,应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胡天峰、应红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红花未提出任何抗辩,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胡天峰、应红花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胡天峰提出的已现金归还部分利息的抗辩,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亦不认可,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天峰、应红花归还原告俞能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应扣除已付的68000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678元,由被告胡天峰、应红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克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