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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武国平与李晓霞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国平,李晓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9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国平,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霞,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武国平因与被申请人李晓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国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向其父母借款19000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属认定事实错误。该款系被申请人个人所借,出借人知道该款用途,且该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申请人意图虚构共同债务,侵占申请人财产,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应予少分或不分。一、二审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依法申请再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配。李晓霞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后,答辩人深知被答辩人是一个没有任何诚信可言,更是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主要考虑到孩子即将面临高考,于是就想就此了结此案。被答辩人既然对二审判决提出了新的看法,答辩人请求对此案重新审理,以维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武国平称一、二审法院将被申请人李晓霞向其父母借款19000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审查,此笔借款虽没有借款凭证,但一审法院为查清该笔借款的真实性在与李晓霞的父亲李初贵核查后,根据当事人双方2008年10月5日签订的协议内容,即“由于武国平自1998年到2008年10年时间只积了四万多元钱,所以房子外债六万余元,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武国平借其哥、妹的,另一部分是李晓霞借其父母的”。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其父亲处所借的19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武国平称被申请人李晓霞意图虚构共同债务,侵占申请人财产,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应予少分或不分问题。因申请人对其该项申请理由未能提供证据,故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武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国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代理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