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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光明与张志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明,张志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高光明。被执行人:张志旺。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华业平,该××董事长。本院受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定商初字第922-1号民事裁定书及委托执行函,要求限制被告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其所有的“鸿霖浚19”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告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其所有的“鸿霖浚19”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岚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原审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打字:核对: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5号舟山海事局:关于高光明与张志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鸿霖浚19”船由贵局登记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告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鸿霖浚19”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甬海法舟执委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