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高×××有限公司(下称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751-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高×××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乔新颖,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高×××有限公司(下称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某某入职于高×公司,为高×公司提供劳动,高×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高×公司上诉主张刘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辞退刘某某无需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2年10月30日,高×公司以刘某某“工作时间严重怠工、工作态度恶劣、蓄意损坏公司财产”记过三次,依照员工手册第十七章第(四)项第19条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高×公司在原审提供了三份奖惩提报表及视频资料试图证明刘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三份奖惩提报表系高×公司单方出具,当时未得到刘某某确认,现刘某某对三份奖惩提报表中描述的行为均不予认可,高×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亦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存在“工作时间严重怠工、工作态度恶劣、蓄意损坏公司财产”的事实。因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亦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高×公司支付刘某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高×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高×××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