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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漆水英诉被告周志强、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水英,周志强,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0596号原告漆水英,女,1971年2月3日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欢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强,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北山门口村301号。法定代表人刘宗群,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水英诉被告周志强、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水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水英撤回起诉。诉讼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漆水英承担。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王 钰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