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2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农民。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朱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上诉人王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张誓言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