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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唐茂力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茂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安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茂力,绰号唐灰猫,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18时许被抓获,次日凌晨3时许脱逃,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茂力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小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茂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唐茂力在江安镇学府大道贝贝网吧门口看到被害人罗某。被告人唐茂力摸出随身携带的黑色跳刀,将罗某带到西贸市场楼顶的垃圾堆处,威胁罗某拿钱买烟,罗某称没有,唐茂力强行将罗某身上的200元现金搜走后离开现场。2012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唐茂力在江安镇东正街川江商贸城碰见被害人甘某强,唐茂力将甘某强挽到楼梯间,摸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威胁甘某强买烟,强行将甘某强的200余元现金抢走。2012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唐茂力在江安镇文化巷台球室门口碰见被害人张某友,唐茂力上前故意碰撞张某友后将张某友叫到工会的坝子里,并摸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威胁张某友拿钱买烟,将张某友的180元现金抢走。2013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唐茂力与另外两名男子(另案)在江安镇剧专大道“鹏程”网吧门口碰见路过的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唐茂力等人将刘某带到附近小区楼下,用语言和尖刀威胁刘某,将刘身上的10元钱抢走。尔后,唐茂力等人又用尖刀挟持刘某回到刘某租住的房内将60元抢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茂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说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唐茂力身体特征照片、物证跳刀照片;被害人刘某、甘某强、张某友、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牟某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廖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唐茂力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唐茂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茂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唐茂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茂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章蓉 更多数据: